訴訟證據蒐集
到底什麼樣的證據才足夠讓自己打贏官司呢?首先必須先明白,並不是什麼物件都可以拿來當成證據,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,當一個人、事、物經過判斷後,有證據的資格,就叫做有「證據能力」,而在有證據能力之後,才可以判斷證據的「證明力」是否充足。
證據能力
證據必須先提出給予法庭調查,經審核後認定能夠當成呈堂供證。以下為我國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所設有的三種限制:
(一) 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例如單純傳聞之詞、報紙刊載之訊息、警察局案件移送書、起訴書、自訴書、告訴狀等。
(二) 違反關聯性法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,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,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,始得採為斷罪資料。
(三) 違反意見法則之證據,無證據能力。證人之證言,依內容分為「體驗供述」與「意見供述」,前者是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做出的陳述,具有證據能力,而後者是供述個人判斷某事項的意見,因為不免具有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的危險,所以不具有證據能力。
當要與人對簿公堂時,訴訟證據蒐集也許是您現在最苦惱的事情,若是您不確定手上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,也不知道證據證明力是否足夠打贏官司,歡迎洽詢權威雲林徵信社進行法律諮詢,同時幫您蒐集不足的訴訟證據,幫助您能夠成功打贏官司。